建筑智能化资质办理流程(一级二级三级)

2017-06-18 14:25:00
Amber
原创
2593
摘要:建筑智能化资质办理流程(一级二级三级)

一、到建委申办提交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最低等级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交: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4、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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